法律问答

失业金怎么停止领取

社会保险
2024-01-01 21:0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1、提出申请,失业人员到就近社保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办理;
    2、办结业务,工作人员核准并开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决定书》;
    3、所需手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原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上班后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方法:可以自行到办理失业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说明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当用人单位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应征服兵役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的;移居境外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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