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配偶权的常见行为主要包括:
1、嫖娼、卖淫:这些行为侵犯了配偶的忠实义务,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只是因为对社会的危害较低,所以通常采用行政处罚;
2、通奸: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
因为这种行为很常见,有时是一次性的,有时是连续性的,所以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权利中的忠实义务,也侵犯了同居权;
3、同居: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种行为类似于通奸,但最大的区别在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
而且这种同居是公开的,侵犯了配偶权利中的忠实义务;
4、重婚: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登记
结婚,或者配偶与婚外异性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不仅侵犯了配偶的忠实权、同居权和相互帮助权,也挑衅了现代婚姻制度,应当依法严惩;
5、不履行同居义务:没有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同居义务,但根据婚姻的自然属性,同居是婚姻的本质内容,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