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有权利私吞女儿的彩礼吗

离婚财产分割
2024-01-02 13:00: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女方父母私吞彩礼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的,因为这部分的彩礼是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并不是属于对其父母的赠与。且存在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因支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况的,男方还可主张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女方父母私吞彩礼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的,因为这部分的彩礼是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并不是属于对其父母的赠与。且存在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因支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况的,男方还可主张返还彩礼。法律依据:女方父母私吞彩礼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的,因为这部分的彩礼是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并不是属于对其父母的赠与。且存在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以离婚为条件)、因支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以离婚为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况的,男方还可主张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父母是否有权利拿孩子的彩礼,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彩礼到底属于谁,谁有权利支配在实践中有如下情况:
    1、男方家把彩礼赠与给女孩本人,如果是这种情况,那这份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父母是没有权利拿女儿的彩礼的;
    2、男方家出于报答女方家对女孩的养育之恩将彩礼赠与给女孩的父母,这种情况下,这份彩礼属于女孩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父母是有权利拿彩礼的。
    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父母是没有权利拿走自己女儿的彩礼的,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彩礼本来就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