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李某和张某婚后感情不和,后因李某与他人同居,李某准备与张某离婚。住房为婚前李某购买,其中有一间出租,婚后取得3万元租金;张某获得一小说的稿费8千元。两人共同经营的超市共盈利10万元。请问:以上收益中哪些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8-08-14 18:23: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一)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了内容方面之外,作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2、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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