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儿子居住在黄浦区某处,也是我们的户口所在地。此处最近要动迁。这个房子是十几年前,儿子的姑姑送的。当时她将租用公房凭证和房子钥匙以及一封写明送我儿子的信寄给了我。租赁户名是儿子姑姑的名字。具她说,她的租赁户名有关方面不让更改。请问是否可以更改???如果不能更改,那么动迁发生利益纠纷,她的信是否能够作为依据??

2019-06-26 15:15: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 私房动迁一般没关系。现在是否有动迁安置利益就要看动迁安置口径了。如果有人口托底保障,户口在里面有利益,如果没有人口托底保障只按面积的话,不一定。如果不存在承租人独占利益的情况下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承租人独占,你又是同住人的话,只能打官司试试。

  •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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