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原来是农村户口,第一次土地承包时有分到土地,后读书时把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了,母亲为农村户口,也签了第二次承包合同,后母亲去后承包合不见了,去了几个相关部门都找不到存根了,政府回收土地得不到补偿款,怎么办?(母亲过世后,我一直耕种土地,也交了公粮,直到不用交为止)谢谢解答!

2018-08-14 18:54: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 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地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专用土地论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互相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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