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同学给我取侮辱性的外号,

名誉毁谤
2024-01-03 12:0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随意给他人取外号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建议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如果只是单纯地给人起外号,没有故意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盗用他人的姓名,是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但是,如果给人取得外号有侮辱性质的,则可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他人随时可以进行维权。
    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同学起外号侵犯名誉权。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是其绰号属于侮辱行为,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确有名誉损害行为,并且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2、行为人名誉损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名誉权的对象具有鲜明指向性;
    3、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明显字眼认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损害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