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教育设施重
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
1、触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2、因其犯罪情节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