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和加工
承揽合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此为各国民法之通例。
但在英美法中,在有些场合亦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具有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