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
2024-01-03 16:4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是属于违法行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借款本金与按初始借款本金,按24%的年利率计算的整个贷款期利息之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如果利率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人民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包含本数)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只要利息总和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就属于合法。但如果利息总和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则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利息总和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是有效的。但如果利息总和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则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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