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征地有争议如何处理

征地补偿
2024-01-03 19:40: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征收有争议,如果是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农村征地的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5、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
    (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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