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隐名股东有哪些法律地位

企业法律顾问
2024-01-03 21:00: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一般股东基本无异。具体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具体义务有:
    1、出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具体如下:隐名股东是在公司名义上的持股股东,显明股东通过与隐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代为持有隐名股东的股权,隐名股东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风险控制一般根据代持协议确认,没有约定的,则由显明股东承担,再向隐名股东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为属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