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二手空调,一直坏的,商家拉黑我

消费者维权
2024-01-04 02:16: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消费者购买空调后对安装服务不满意的,商家又不解决的,属于消费产生的纠纷,消费者是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
    1、联系经销商,进行退货或更换处理。
    2、直接向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各区域的销售和库存情况都有差别,也没有办法保证消费者购买的空调都是当年生产的,但质保期都是从空调安装当日开始计算,不会影响消费者享受六大权利,可以与生产厂家进行交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消费者与经营者或者生产商产生售后纠纷的,经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还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诉,申诉后自身权利无法得到维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或者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充分学习了解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拒绝给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的,或者多次维修也无法让消费者达到消费目的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分析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或者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充分学习了解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拒绝给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的,或者多次维修也无法让消费者达到消费目的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可以及时向工商部门或者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充分学习了解消费者与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拒绝给消费者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的,或者多次维修也无法让消费者达到消费目的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诉,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认定确实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