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200元以下;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