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去年七月21号代71000元分36期还完,截止2月22日已经还7期每期还3010.68元,我想提前还清,借款时说是1分4的利息,现在系统上显示还要还58535.86元我想问一下对吗

债务追讨
2024-01-04 14:14:1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法律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定。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要保证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