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就是我是在饭店上班的这几天不是八月十五比较忙吗,老板就让我们下班晚点,我有点不高兴我不高兴我也没说啥但是老板就大庭广众之下对我爆粗口,讲脏话,说话贼难听,我当时气不过直接就走了,但当时已经是正常下班时间了,我想问一下我这样子算旷工嘛,老板说今天一天给我按旷工,因为我是兼职,说的是干到月底,我感觉我的人格受到了他的侮辱我明天不想去了,他就说明后天都给我按旷工处理,请问老板这种做法对吗

2024-01-05 09:1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管你长期还是短期,只要你实际在老板那里打工,而且没整天旷工啥的,就必须付给你工资。
    否则的话,你就准备好相关材料(主要是证明你在那工作的证据),去你所在地劳动局的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记得开录音,因为有些部门并不作为,如果他们不作为,你就接着往上反应。
    如果他们给你解决了,记得向人说声谢谢。

  • 1、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且责令反省;

    2、第二次旷工,以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员工,并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记大过处分;

    3、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

    4、旷工是指职工不请假而无故缺勤。和迟到、早退以及病假、事假,都不属于一个性质。
  • 法律分析:旷工和迟到、早退不一样,处理方式较为特殊,一般是:
    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且责令反省;
    第二次旷工,以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员工,并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记大过处分;
    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