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学介绍说有个兼职,之后我们就去面试了,面试当天公司直接来人,我们是现场直接报名的,然后一个女的叫我们发我们自己的信息给她,之前以为是公司那边的人,面试当天也没有说什么工资要扣除多少做介绍费,之后有人知道我们学校的一个学生以个人名誉介绍学校学生去其他公司做兼职,然后跟公司协商好每人每天扣除部分工资作为管理费,但是我方一直不知情,也没经过我们同意,事后有人揭发,那个学生才承认并说明情况,请问这个学生的行为合理吗,或者是违法的吗?

2019-06-27 07:55: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公司倒闭工资,应当优先支付员工的工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可见,职工工资是要得到优先偿还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职工要注意看护好公司资产,防止公司资产被转移或隐匿。
  • 任意对劳动者任意扣工资的行为违法,一旦发生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法中是没有企业对员工罚款的相关规定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于用人单位任意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公司不能随便克扣员工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资是属于劳动合同的更变,双方需要商讨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肆意更改。

    二、加班薪酬不能随意下降

    对职工来说,加班费的多少与薪酬基数有关。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决定加班薪酬基数。

    1、假如劳动合同对加班薪酬基数已作出清晰约好的,应按照两边的约好核算加班薪酬。

    2、假如劳动合同清晰约好薪酬数额,但没有约好加班薪酬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好的薪酬作为加班薪酬基数。
    假如劳动合同上薪酬项目分为“基本薪酬”、“岗位薪酬”、“职务薪酬”等,应当以各个薪酬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间单独一项作为核算基数。

    3、假如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清晰,或许约好不清晰,引起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则,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头洽谈;洽谈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经过团体洽谈确定,洽谈成果应签定团体合同或薪酬洽谈协议。

    4、假如团体合同(薪酬洽谈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好薪酬数额以及加班薪酬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自己实际薪酬收入作为加班薪酬基数。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赔偿规定,例如: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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