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工厂工作!不要这样做!要不要直接结清工资再走?

2024-01-05 10:31: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定要工资实际结清之后再签。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如果不结清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 工资会不会立即结算,用人单位要看劳动者辞职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决定。    劳动者辞职之后,用人单位是否给劳动者立即结算工资要视劳动者辞职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决定,其关键事实就是要看劳动者是违法辞职还是依法辞职。    一、劳动者违法辞职,用人单位是不会给劳动者立即一次性结算工资的。     因为,劳动者如果违法辞职,用人单位就会先对劳动者违法辞职行为调查处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会要求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最后才会给劳动者结算应得的工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依法辞职,用人单位会给劳动者依法一次性结算工资的。     劳动者在没有过错在先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依法辞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劳动者办理一次性结算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劳动者就应该及时维权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电话12333是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离职后多久把工资结算完的规定,一般离职交接工作时,应当同时结算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予结清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其实最主要的是看你是否正常签署了劳务合同,如果签署了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在你在离职时给你结算工资,最迟不超过下个月就应该把剩下的工资发放给你。但如果你没有签署劳动合同,那么被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就是很常见的事了,这时如果涉及拖欠工资金额数量大的情况,你可以选择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另外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也会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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