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学校当众被人扇耳光怎么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1-05 10:3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方法一:报警,向公安机关说明事实情况,听从公安机关安排,是治安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2、方法二:在合法的情况下收集相关证据,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 法律分析:1、方法一:报警,向公安机关说明事实情况,听从公安机关安排,是治安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2、方法二:在合法的情况下收集相关证据,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 法律分析:
    校长打学生耳光,可向有关教育监督部门举报,情节较轻,由学校约谈责任人,情节严重者会由教育部门直接或间接约谈责任人。教师在管教未成年学生的过程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教育部门或司法部门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应当及时进行伤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相应的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以报警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衍生问题:
    衍生问题: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由责任者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应当由责任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孩子是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由责任者承担全部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