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前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由一方贷款买房支付的首付及偿还的房贷,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收入除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属于个人财产外,用于偿还房贷的均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因此此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