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根据交法九十三条规定,交通执法者是否有权对车主未离开驾驶室的短时违停车辆直接进行处罚呢?

其它
2019-06-27 08:30: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 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逼供的行为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的一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
    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
    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
    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 遇到违章停车,罚款一般都是交警贴在车上的,当天肯定不会录入违章信息,第二天或第三天可能会录入。看到罚单就去交款,可能会查不到违章信息。过几天去应该能查到。如果录入了和贴的罚单不一样,可能是录入错误,交警会更正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