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擅自关闭他人居民的水闸是否违法?

2024-01-05 13:1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私自关水阀是违法的。如果违约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定金罚则的,私自关闭自来水的行为实质属于扰乱日常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严重影响的应该处以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擅自关闭居民用水阀门犯法。具体情况如下:1、在小区住户里有建筑物区分权的说法,也就是说有些部分是单独所有,有些是共有的,而且是共同共有关系;2、通用的水管应该属于共有的,所以他人无权擅自关闭,除非和整幢住户商议,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3、可以向物业反应,如果还不能协商,那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报案流程如下:1、到派出所报案,民警会根据受害情形种类制定相应的报案笔录,如治安类的、刑事类的等等;2、制作笔录的时候,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说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后签字,之后派出所就会上报分局审核,达到立案条件的派出所就会立案;3、派出所立案后,就会进行侦查,注意保持电话通畅,以便配合民警随时侦查以及通报办案进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擅自关闭居民用水阀门犯法。具体情况如下:1、在小区住户里有建筑物区分权的说法,也就是说有些部分是单独所有,有些是共有的,而且是共同共有关系;2、通用的水管应该属于共有的,所以他人无权擅自关闭,除非和整幢住户商议,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3、可以向物业反应,如果还不能协商,那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报案流程如下:1、到派出所报案,民警会根据受害情形种类制定相应的报案笔录,如治安类的、刑事类的等等;2、制作笔录的时候,要把民警询问的事情说清楚,表述得清晰,最后签字,之后派出所就会上报分局审核,达到立案条件的派出所就会立案;3、派出所立案后,就会进行侦查,注意保持电话通畅,以便配合民警随时侦查以及通报办案进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可能感兴趣
律师推荐
同城律师
专业律师
合肥律师 合肥找律师 蜀山区律师 蜀山区找律师 合肥彩礼律师 合肥起诉离婚律师 合肥子女抚养律师 合肥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合肥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合肥离婚赔偿律师 合肥家暴律师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合肥刑事赔偿律师 合肥无罪辩护律师 合肥帮信罪辩护律师 合肥取保候审律师 合肥刑事拘留律师 合肥毒品犯罪律师 合肥诈骗律师 合肥死刑辩护律师 合肥经济犯罪律师 合肥暴力犯罪律师 合肥职务犯罪律师 合肥劳动仲裁律师 合肥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合肥合同违约纠纷律师 合肥合同审查律师 合肥借款合同律师 合肥买卖合同律师 合肥租赁合同律师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合肥破产清算律师 合肥企业诉讼律师 合肥债务追讨律师 合肥民间借贷律师 合肥公司债务律师 合肥信用卡纠纷律师 合肥网络借贷纠纷律师 合肥房屋买卖律师 合肥房屋租赁律师 合肥二手房律师 合肥开发商违约律师 合肥装修纠纷律师 合肥房屋产权律师 合肥房屋中介纠纷律师 合肥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合肥交通肇事律师 合肥遗产继承律师 合肥征地补偿律师 合肥土地纠纷律师 合肥拆迁补偿律师 合肥工程质量纠纷律师 合肥拖欠工程款律师 合肥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合肥侵权赔偿律师 合肥财产损害赔偿律师 合肥著作权律师 合肥商标律师 合肥专利律师 合肥保险合同律师 合肥保险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