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报销比例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25%。2、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40%。3、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30%。4、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二)住院报销比例1、乡镇卫生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4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5%。2、县级医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3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40%。3、县外医院住院0-20000元报销比例为20%,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35%。4、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200元的,补偿2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