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1993年2月购买了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后于1994年6月1日应公司要求转为法人股,交纳股金10000圆,那时可是我的全部家当。当时我拿到了股权证、收据,可从此以后毫无音信,先前承诺的分红等更是一分没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股权
2019-06-27 10:07: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
    2、股权出让方属于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属企业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基数为股权溢价所得(即转让金额减去原股权金额的差额),如无溢价不必纳税。
    3、若股权转让合同对纳税问题已作出明确约定,应按约定办理。
  •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仅可以选择在分红后进行股权转让,也可以在分红前就进行股权的转让。只要股权双方进行约定即可。如果分红后转让,一般按资本价格(实收资本)。这样相对比较简单,不用换算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格。
    如果不分红直接转让,要按净资产,将除了实收资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算股权价格,这样比较公平。
  • 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其实质是一种增资。根据我国股票股利发放通常同时作为新股发行的实际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按该次发行价格(没有发行价格的按公司法规定的方法确定价格)确定其价值。
    按确定的股票股利价值减少留存受益。在履行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后,按发放的股票股利面值转为股本。股票股利的价值如果超过股票面值,两者的差额转为股本溢价。
  • 招标投标是由交易活动的发起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标的特征和部分交易条件,按照依法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多个响应方提交的报价及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交易主体并确定全部交易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按照竞争开放程度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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