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无效婚姻的构成,什么样的情况下能构成无效婚姻。

2019-06-27 10:33:4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无效婚姻的概念是我国2003年新《婚姻法》中才出现的,对于哪些情形才属于无效婚姻呢?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婚姻:  
    一、重婚的,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或形成事实婚姻的;  
    二、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我们要注意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是有区别的,我们国家对于无效婚姻的范围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出现一些其他情形的婚姻虽然可能也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但却不足以导致婚姻的无效。王主任认为很多当事人对这个问题有误解,比如说夫妻双方的户口一方在上海,一方在北京,但是这两个人却在湖北某婚姻登记处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后多年也在一起共同生活。实际上这个问题是超越了婚姻登记管辖权的一个行为,按理说它也没有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程序。但这样就会影响到婚姻的效力吗?王主任并不这样认为,只是说它属于婚姻登记程序当中的一些瑕疵,但对婚姻效率本身并没有影响。
  •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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