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的物业费,一般由房租所有权人交纳,如果双方在
合同中有约定的,可以由房屋使用人交纳,但是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物业公司,承租人拒绝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交纳并承担
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