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的内容是:我们家现有的房屋地基和土地是包产到户之后政府分给我父亲的,我奶奶和我父亲一起生活40年,和我大伯父一起生活两年,现在我奶奶已经过世,我奶奶的那份土地属我父亲使用,我的大伯父是包产到户前就出去参加的工作,现在已经退休了,他的子女都有工作。现在我大伯父来向我父亲要地修房子,他说是奶奶的遗产。请问老师我大伯父现在又理由来向我父亲要地吗??现在我大伯父强行的争我们家土地和房屋地基,这样他有理由吗?我们可以上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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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去做公证继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遗产分配的规则: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 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
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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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于继承,不存在继承方式的问题: 1,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2,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当事人只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不存在继承问题; 3,如果是其他遗产的,继承方式分为
法定继承及
遗嘱继承两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
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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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交确定该
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负有遗产保管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自己
占有财产,死后这些财产应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没有遗嘱执行人或没有继承人的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应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遗产管理人为保管遗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从遗产中偿付。所以,如果你先前确定好一个遗产管理人,事实上可以避免许多的麻烦。当然,没有确立的话,法律也给了相应的救济。法院指定的个人或银行,负责执行法院的对一桩
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
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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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
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
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
社会保障职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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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