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职工对工伤鉴某某论不服怎么办?

工伤索赔
2024-01-06 12:1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当事人对工伤鉴定不服的,一般不是申请再鉴定,而是要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去起诉;但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法律依据: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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