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国有林与集体林区别

土地纠纷
2024-01-06 18: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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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区别一:权属不同,集体林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地属于全民所有,这里的全民,指的是全体公民。
    区别二:所有权人不同,集体林地的所有权人包括农村整个集体的组织成员,由集体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属于小众所有。国有林地的所有权人是全体公民,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属于大众所有。
    区别三:登记机构不同,集体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地,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家所有的一般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两者定义角度不同,从林权所有制性质上,如果林权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即为国有林(集体林既可能全民所有,也可能集体所有),从林地用途上,如果主要为发挥生态效益的,就是公益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法律分析:两者定义角度不同,从林权所有制性质上,如果林权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即为国有林(集体林既可能全民所有,也可能集体所有),从林地用途上,如果主要为发挥生态效益的,就是公益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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