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帐户被法院冻结后还能进入吗?

2024-01-07 10:3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情况有以下三种: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2、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3、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法院冻结账户的期限是六个月,但在期满之前,可以办理继行冻结。
  • 法院是可以冻结监管账户。但只要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就可以冻结账户: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2、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3、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三)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建议直接联系司法机构确认,冻结存款的期限按照有权机关冻结存款通知书中所注明的期限办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有权机关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民事执行中法院采取的冻结措施,续冻的期限为三个月,除此情形以外的续冻期限为六个月。根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扩展资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