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因用人单位降薪而离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来续约,被拒绝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降低条件续约被拒的,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