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法院执行局替人担保因打官司输了的经济案,合计40多万元,因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所以找我做了担保。我因为朋友关系,帮了债务人做担保。债务人每年必须付给债权人2万元,如债务人不履行,我愿代为他履行。债务人履行了两年以后,就没有履行了。执行局打电话给我说,债务人已经两年没有付钱了,叫我找债务人打电话给他们。我问债务人,他跟我说想耍赖,就是不想还这毕钱,请问我还有担保责任吗?要是执行局叫我履行,我该怎么办?债务人这种算不算欺诈行为,我如何才能取消担保责任?

2019-06-27 17:11:1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来说银行订立的担保合同多数为连带保证责任,即如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应首先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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