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
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时效期限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
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经过该法定的期限,将产生时效届满的后果。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