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煤矿井下工人超过55周岁后不得从事井下工作有明确规定吗?

2024-01-08 09:2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包括: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国家规定煤矿下井工人应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时退休。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法律依据:国家规定煤矿下井工人应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时退休。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原国家劳动部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