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转非户口土地还能确认吗?

2024-01-08 09:4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确权非转农户口可以确权吗?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户籍由农业变更为非农业后,要确认原农村土地所有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户籍迁出时,您的承包土地仍在合同期内;一是你的户籍是在一个小镇上,而不是一个划分了地区的城市;因为根据我国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如果家庭将户籍迁出设区的城市,他们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退还给用人单位,但如果他们迁入小城镇,他们仍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三农”宅基地问题,传统情况如下:1、村民委员会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与村集体签订放弃协议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撤销。2、部分成员迁往设区的城市或集体迁往不设区的城镇,除非农民自动放弃家园,否则无法收回。3、集体迁入设区的城市,应当按照农民自愿的原则,依法确认并登记宅基地的权利。4、农民和华侨在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也可以在村集体颁发证书后依法确认,但土地证书将标注为“非农民集体成员”。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镇定居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全家在承包期内迁入小镇定居的,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承包人意愿流转,并按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认其权利并出具证明;但是,已经进城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已经因退出承包地获得相关经济补偿的,不具备依法办理土地确权登记证明的资格,即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省份的具体政策实施过程中,户籍已转移到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仍保留着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河北省;河北省明确规定,对于已迁入户籍城市的居民,如何处理其承包土地,应根据其个人意愿,不得强行或变相收回。农村土地,无论是对于户籍仍在农村的农民还是户籍已迁出农村的居民来说,意义重大,更不用说价值问题,至少是对家乡的向往!
  • 可以确权。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宅基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如果是合法审批的,按审批面积确权;未履行批准手续,分历史阶段处理。
  • 可以确权。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宅基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如果是合法审批的,按审批面积确权;未履行批准手续,分历史阶段处理。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