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向你咨询一下

2024-01-08 10:36:1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尊敬的领导:
    我叫某某,是某县镇(乡)村第xx组人.。x年x月出生,现年xx岁,由于我离婚十八年带着儿子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在儿子上高中,学费昂贵,加上近年来儿子经常有病、我身体也不好,生活实在难以维持。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思虑之后,我确定向您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希望政府能给我解决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年月日

      法律依据: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2、加害人存在主观故意。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只要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从人格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