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养孩子的地方如下:
1、与孤儿的监护人协商,并经过法定收养程序后,收养孤儿;
2、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包含孤儿院、儿童福利院和儿童救护站收养孩子;
3、与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协商,经过法定收养程序收养孩子;
4、经过法定收养程序,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可以收养下列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
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