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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收养孩子,现在在哪里

收养
2024-01-08 1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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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收养孩子的地方如下:
    1、与孤儿的监护人协商,并经过法定收养程序后,收养孤儿;
    2、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包含孤儿院、儿童福利院和儿童救护站收养孩子;
    3、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协商,经过法定收养程序收养孩子;
    4、经过法定收养程序,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可以收养下列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收养孩子办理登记地点是: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未发现弃婴、儿童、孤儿的,应当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未发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或者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一、领养孩子去什么地方领养
    1、领养小孩需要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二、领养孩子流程和条件是什么
    领养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程序如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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