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彩礼能要回来。当事人的情况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要回彩礼:
1、男女双方未领取
结婚证的;
2、虽然双方已经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实际上从未共同生活的;
3、当事人在婚前给付彩礼后,导致生活困难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对方拒绝退还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情况属实的,会同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第2种和第3种情形需以离婚为条件,并主张让对方尽快退还彩礼,至于退还的数额,人民法院会根据男女之间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