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可以在出生医院办理出生证明。1、产妇分娩医疗机构出具该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2、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证复印件;4、需要母亲亲自来办理,(若办理人员不是新生儿母亲,则要提供母亲的委托授权书)一、出生证的作用:1、证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二、小孩出生证明办理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3、父母的
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
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