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后两到三个月的时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前提是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因为必须通过各种执行措施施行后,确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才能决定纳入失信人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