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好,我2016年12月被人打伤了,后来公安做出了一个轻微伤的伤情鉴定,但是与实际伤情差距很大,我在他们给我出具伤情鉴定书的第3天就提出了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但他们一直推脱,一直等到2017年12月份,才找到一个全国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资料都寄过去了,但是直到现在鉴定机构也没有给我回复,让我去做检查,说让我等着,已经三个多月了,。我想咨询下,重新鉴定的机构最长多久可以让我去做鉴定和检查呢,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暴力伤害
2019-06-28 01:32: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安机关自收到伤情鉴定起,5日内应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并向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告知。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否被采纳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确定。
  •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或者说,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 原则上涉及伤害案件的鉴定委托书,应该由公安机关开具。提问者可以参照以下规定进行比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1、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等到伤情稳定后,在此法律没有给出具体期限,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进行赔付。
    2、实践中,一般要均要求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三个月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工伤部门考虑到用人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