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这套房子也是我现在正在租住的房子,期限2年,再有一周就住满3个月了。刚住了2个月的时候,女房东就要将房屋出售。那个时候我们我们本来是要购买的,只是这套房有共有人,该共有人为女房东的前夫,我们要求女房东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或去公证处公证拿到到公证文件后再与我们交易。女房东没有答应我们的要求,与此同时,她通过中介找到了买家,签订了定金/订金合同(定金/订金合同上共有人也有签字)~买家交好定金/订金还没过户,我们配合买家看房的时候对方放话让我们尽快搬走。结果过户时候共有人拒绝签字,房子没能顺利过户。买家找到我们和我们协商说他们决定跟共有人打官司,但是他们现居的房子已经出售了,也没地方住,希望直接搬到这里来~被这些琐碎的事情搞得焦头烂额的我们也挺同情他们的遭遇,同意了他们的请求,并达成口头上的君子协议:他们愿意赔偿我们一部分损失,我们尽快搬走并书面声明放弃该套房产的优先购买权。于是我们急忙找好房子准备交定金了~~告知他们又说有地方住不用我们搬走了,但是威胁房东威胁我们一定要签下这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现在我们很生气,不愿意签这个声明,也放话说不放弃有限购买权。说实话这套房子本来我们是看中的,就是有共有人没有完全过户给房东,房东也提供不了公证文件才没有接盘的。请问,如果我们一直不签这个声明会怎样?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就是在主张优先购买权呢?因为现在房屋的共有人拒绝签字过户,处于无法过户的状态,我们也持观望态度,也不想草率提出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今后有这个必要的时候如何主张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限定条件有哪些?如果我们贷款的金额多于他们是不是也不具备优先购买权呢?

公证
2019-06-28 07:00: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

    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 需要先明确,之前签订的定金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或者因一方违约而解除还是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已经解除,则没有影响。如果还在履行过程中,加快速度过户。如果已经履行完毕,签订了正式合同,涉及到一房二卖,先过户的,取得所有权,未取得所有权的,只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 夫妻结婚后,与一方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分开,包括房屋也属于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对于这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20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馨窝网关于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问题,《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一般认为,事实上同样存在一种默示的形式,比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房屋的表示,或者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或者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都应当认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醒:在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实后,如果承租人确想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应当尽早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人,以免丧失了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