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因身体不适挂脑科专家号就医 脑科专家开了检查项目后、检查结果出来又把我打发至肾病科就医、我在肾病科入住11天之后出院回家不到两小时病情加重叫救护车送到医院 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误诊?

医疗事故纠纷
2024-01-10 15:30: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凡是属于急、危、重病人,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未做任何检查和处理便不负责任地转科、转院,而造成不良后果者,属于不作为引起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人体的差异性和疾病的复杂性,误诊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误诊是否承担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医生主观臆断、不认真检查造成重要疾病遗漏或误诊必然难逃法律惩戒。
    但是,由于客观资料不全或症状不典型,医生经过积极会诊观察、尝试性治疗,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的,不应承担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第一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第二是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此,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的疾病特殊而使医疗机构无法确诊,医疗机构并不存在违规行为,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发生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冷静下来,医务人员要及时将事情上报上级处理,患者方也要积极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患者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