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的生效要件包括:; 尽管医院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但是该证明没有涉及患者能否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内容。
在民事案件中,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医学鉴定。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长时间持久的理智活动为前提的,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即是从总体上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的评估。
对于陈老太的行为,应考虑其能否理解自己正在立遗嘱;清楚表达立遗嘱这一行为的意义;知道自己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清楚哪些人对自己财产有要求;排除某个对自己财产有要求的人时,能提出合理的要求等多种更具体化的行为。
一般来说,偏执性精神病人被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要确定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需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严格的证明。由于陈老太的行为能力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合她在立遗嘱时,处分的是重要的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房屋,财产的数额较大,遗嘱剥夺了其女儿的
继承权,而且没有能提出合理的解释。
结合她的病情,不能推定她的精神状态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故而不能认定她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根据各项事实及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是:陈老太在患精神病期间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对于遗嘱所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按照
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及应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