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学校食堂卫生问题

业主维权
2024-01-10 19:2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包学校食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是具备经营能力的公司或个人;
    2、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信誉;
    3、承包期评估合格;
    4、通过ISO认证饮食服务企业;
    5、工商营业执照及各项国地税等证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员证和厨师等级证及人员健康证合法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学生在学校食堂中毒学校一般要担责。学校食堂没有对外承包情况下,由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食堂对外承包情况下,由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学生在学校食堂中毒学校要担责,学校应该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起到安全监护保障的作用,即使损害不是由学校造成的,学校也应对受害学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