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叫A,我由于年龄小不懂事未成年就怀上了孩子,并生了一对双胞胎儿子,我和孩子父亲的事情我的父母一直不同意,在去年的八月份左右孩子的父亲在西安灞桥区XX和一个女人租房子同居,我和孩子的父亲年龄差距很大,由于他的出轨我和她分手了,现在我的孩子未满两周岁,我要我孩子的抚养权,可他不给我,并威胁我,还有他在我之前是有一段婚姻的,并有两个女儿。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我现在也结婚了,我的先生也愿意帮我要回我的孩子一起抚养,并我们先在有这个能力去养活我自己的孩子。

2019-06-28 17:22: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任何人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未成年是正在接受教育的年龄,其生理、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父母或者其他人迫使为成年人结婚,就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影响未成年人的前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也会影响未成人成年以后的自由恋爱和结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不到法定婚龄结婚,其婚姻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强迫未成年人结婚等于包办婚姻,也是违法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这是近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一个合法的结婚行为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上,当事双方关于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结婚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结婚行为,并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资格或能力。判断自然人结婚的行为能力以其一定的自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为标准。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已达到了法定婚龄,但是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行为后果的自然人,则不具备结婚的行为能力。
  • 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自己协商处理
    法院不受理
    如果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受理。不抚养孩子的承担抚养费至高中毕业。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首先,既然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由于双方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可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审判,法院会从抚养能力,生活环境,学习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法院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已经。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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