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女孩,正读高中,心理有点问题,她把自己很多的隐私和秘密都写在了一本日记里,这本日记被同班的同学偷看了,她很崩溃,一时冲动还做出了自残的行为,这种情况,那几个偷看日记的同学是否需要给她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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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别人日记的,属于侵犯
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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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别人日记的,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依法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中国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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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偷看日记属于侵犯了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
也就是说,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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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