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低保户,如何办理大病补贴和救助?

2024-01-14 00:30: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国家低保户大病救助标准是:医药费总额的20%。按照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要求,确定救助标准。1.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2.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3.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4.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 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向管理审批机关申请。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 携带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到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