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一家网店购买一台苹果手机XX版本,因为看上去性价比较高,拍下后,卖家迟迟不发货,我催发货后卖家回复货源紧张,需要等七天左右才能发货,七天后又回复我断货,让我退款。此时手机浮动价格上涨500至1000元左右,如果此时我退款重新选购其他商家同规格产品,将导致我购物成本大增,请问这样构成消费欺诈吗?我应该怎样与卖家解决问题?

消费者维权
2019-06-29 09:06: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退款选择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不会对退款有影响。但对卖家会有影响,淘宝官方会做出相应的后台扣分,而且按照官方规定如果买家申请售后维权,卖家需赔偿相应数额的赔偿金给买家。  淘宝官方目前对于在线的卖家行为投诉类型有:承诺的没做到、拒绝使用信用卡付款、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未按成交价格进行交易、违反支付宝交易流程、恶意骚扰。
      所以,只要是宝贝描述内容里,或者与卖家的旺旺聊天记录里,卖家有过发货时间的承诺又没有按照承诺执行,买家都可以以“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为由要求退款和售后维权的。  另外,即使是在买家申请退款后,卖家强行发货了,买家也是可以拒收货物,继续要求退款服务的。

  • 1、作为消费者,你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2、证明自己的主张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以是证人证言。
    3、根据通常的理解,商家不出具合格证和说明书,消费者是可以拒绝付款的,因为你们已经付款买车,可能被推定为已经提供合格证和说明书。
    4、如果你们确定此车有问题,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司法鉴定此车的质量,如果不合格,可以要求 双倍赔偿,如果合格,可以要求协助办理牌照。如果此车和此车的生产企业不在上照企业目录范围内,那么完全可以诉其欺诈,要求双倍赔偿。 满意请及时采纳。天津顺法法律服务网
  •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消费欺诈认定:  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
    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
      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
    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
    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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