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一方有以下行为时可以认定其构成婚姻中的过错行为:1、有配偶者在外与他人登记结婚;2、有配偶者在外与他人同居,包括双方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包括精神暴力和冷暴力;4、一方当事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
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